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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向陽 鄭艷文

編者按: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新興金融業態的蓬勃發展,我國銀行業盈利模式面臨嚴峻挑戰,多家商業銀行加快綜合經營步伐,紛紛涉足基金、證券、信託、保險、租賃等業務,致力於打造綜合金融服務平台。與此同時,綜合經營的風險與監管等問題也備受關注。本刊特別約請銀行業內的專家從歷史沿革、業務實踐、風險管理、制度供給等多個層面,對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1999年,美國正式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自此,綜合經營成為全球金融業變革的重要趨向。就中國目前的情況看,雖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總體框架沒有改變,但《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繼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各類金融組織和金融業務之間加速融合的趨勢不斷加強。筆者認為,綜合經營與國家建設金融強國的總體戰略是高度契合的,但在由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轉型的過程中,需要防止兩個傾向:一是從狹隘的歷史觀出發,簡單地將綜合經營與高風險畫等號,縮手縮腳,猶豫不前;二是重蹈早期混業經營的歷史,無視風險,一哄而上。

綜合經營是國家金融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中國夢」,其本質內涵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和社會和諧,金融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命脈和政治社會穩定的基石,在踐行「中國夢」美好願景的過程中,理應發揮中堅力量和引領作用。在這一背景下,推進綜合經營,重新組合金融體系的各個要素,成為夯實中國金融體系競爭力、實現經濟社會共同進步協同發展的內在要求。

首先,從分業經營走向綜合經營,意味著金融行業內部的藩籬得以拆除,從而可以緩解各類資金市場割裂的問題,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當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已經接近收官,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也在深入推進,這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助力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及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利差收窄和金融脫媒的雙重夾擊意味著業務空間收窄、優質客戶流失和經營不確定性加大,甚至會引發階段性生存危機。以利率市場化為例,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款業務會遭遇嚴重衝擊。從貸款的角度看,我國目前受需求增長乏力的影響,實體經濟有效融資需求相對不足。2014年,我國金融機構新增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僅佔全部新增貸款的59%,較2009年99.9%和2010年76.7%的水平相差甚遠。貸款利率管制的放鬆導致貸款市場價格的走低,而存款利率上限放寬后,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客戶的選擇範圍更加寬泛,議價能力也相應增強,銀行付息成本會有所增加。這「一低一高」將縮小銀行的利差,對盈利的穩定增長形成挑戰,甚至會危及銀行的生存。如印度尼西亞利率市場化后,銀行體系壞賬堆積如山,破產倒閉的銀行數目屢創新高,甚至引發了1991年的銀行流動性危機。

綜合經營將推動商業銀行優化經營結構,構建「混合動力」和「多點支撐」的業務格局,從而有效緩衝利率市場化和資本市場發展帶來的衝擊,為深化金融改革提供穩定安全的金融環境。在這方面,國際市場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十分生動的案例。美國銀行業綜合經營程度較高,資產負債結構較好,在1986年實現利率市場化后的幾年中,銀行業凈利差仍維持在4%左右的較高水平。但反觀日本,由於銀行結構調整較為緩慢,利率市場化對銀行業的衝擊明顯要大於美國。日本於1994年實現利率市場化,隨後5年,日本銀行業的凈利差從1.7%左右的較低水平又繼續下降了近20個基點。到2008年,日本銀行業凈利差已降至1.55%左右。

其次,實體經濟是金融業發展的本源和依託,綜合經營通過優化改造金融業的服務模式,實現了經濟金融的良好對接,為釋放金融業增長動能和推動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提供了抓手。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核心,為經濟增長提供了重要的動力來源,與此同時,實體經濟也是金融業發展的根本,金融不可能脫離實體經濟實現自我循環和永續增長。從中國的情況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在支持與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主力軍的作用。但在當前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出現了變化,要求銀行順勢而變,因勢創新,而綜合經營正是銀行轉型調整的支點。比如,在服務對象上,要求金融機構的支持對象從大企業、大客戶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科技創新、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等引擎行業以及小微企業、「三農」企業等薄弱領域轉變;在服務的產品上,從傳統的存款、貸款、匯款向一站式、復合型、個性化的金融服務方案轉變;在服務的模式上,則對便捷性和靈活性提出了新的需求。綜合經營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基於實體經濟的需求,依託多元化的業務體系,對金融工具、業務流程、經營模式進行全方位的再造和創新,從而能夠高效銜接金融服務供求雙方,實現經濟金融之間的良好互動。

最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推動經濟繼續前行的「雙引擎」之一。綜合經營作為金融創新的重要舉措,是國家創新戰略的組成部分,也是創新配置各類資源的重要途徑。

創新是推動金融變革和發展的不竭動力。但我國金融創新產品的供給相對於實體經濟需求而言是十分短缺的。一方面,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有限,股票和債券是主要的交易對象,不僅不存在CDO、CDS這樣的複雜衍生品,甚至連期貨、期權、掉期這樣的基本衍生品也是稀少的。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空間狹窄。以商業銀行為例,在國際大銀行通常經營的22項綜合性業務中,我國銀行業已經開辦的只有10項,主要是一些與商業銀行傳統功能高度相關的業務。即使在財富管理、私人銀行、財務顧問、初級衍生品交易及投資等新型業務上有所涉足,也僅僅處在起步階段,遠未充分和深入開展,創新不足不僅嚴重束縛了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升和金融市場活力的增強,而且不利於經濟的轉型發展。綜合經營通過延伸金融機構經營邊界,為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了空間,此外,綜合經營意味著金融機構規模的擴張,較之小企業更有能力也更有動力投入更多的產品研發費用,從而可以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創新能力,併為市場主體的創新創業提供更好的服務支持。

北宜路5段五郎寮巷生日蛋糕從金融業組織形式的變遷來看綜合經營的風險

一般認為,綜合經營可以激發規模經濟、範圍經濟、協同效應,因而勝在效率;而分業經營可以阻斷市場震蕩的衝擊,勝在安全。縱觀國內外金融業組織模式變遷的歷程,可以發現,每當金融危機發生或是金融風險積聚速度比較快的時候,監管層總是傾向於嚴格各類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遠的案例有1933年「大蕭條」之後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近的案例則有2007~2008年次貸危機之後美國的《沃爾克法案》,而中國也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金融「三亂」問題出現后,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總體框架,並採取專項整頓,將銀行與所屬的信託、證券、保險公司和其他經濟實體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這些案例似乎都可以得出綜合經營風險較大的結論。然而,金融危機或金融震蕩是在特定的經濟社會條件下,一系列金融風險相互交織、轉化和放大的複雜過程,將其簡單地歸咎於綜合經營,顯然誇大了綜合經營的風險。

比如,「大蕭條」已經過去80多年了,但各方面的研究都無法證明銀行從事證券業務與「大蕭條」之間的關聯,反面的研究成果和證據卻不斷湧現。例如,1984年Wall和Eisenbeis利用統計數據證明銀行業務收入和證券經紀傭金收入呈負相關關係,同時從事兩種業務有助於分散風險,減少收入波動性。1986年的《懷特報告》則利用「大蕭條」的事實說明與單一經營的銀行相比,綜合經營的銀行的抗風險能力要更勝一籌。

又如,次貸危機的爆發有深刻的政治原因和制度原因,與綜合經營無關。在「一人一票制」的選舉制度下,政治家為討好選民勾勒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動人願景,並推動金融領域進行相應的創新以擴大住房信貸的覆蓋範圍,在推動市場繁榮的同時,創造了滋生風險的「溫床」。不恰當的貨幣政策也對房地產和金融市場泡沫的集聚和崩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綜合經營不僅不是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還在危機中充當了「穩定器」。一些全能金融服務商,雖然遭受到了危機的衝擊,但其多元化的業務結構有效地發揮了風險分散的作用。例如,花旗集團在金融危機爆發后,雖然其機構業務迅速惡化,但消費金融和財富管理業務仍然實現了穩健增長,在2007年對集團凈利潤的貢獻度分別高達217.5%和54.6%,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資本市場及投資銀行業務虧損,減小了花旗集團因全線業務虧損而破產的風險。反而是一些結構單一的金融機構,由於風險組合的選擇餘地較小,因而更容易倒閉。例如,過去華爾街五大專業投行中的貝爾斯登、雷曼兄弟和美林集團,以及主要從事抵押貸款業務的華盛頓互惠銀行和英國的北岩銀行,首當其衝地遭遇到了危機的巨大衝擊。因此,國際金融危機后,《沃爾克法案》雖然對銀行開展高風險業務進行了限制,但並沒有重返分業經營,國際銀行業特別是大銀行綜合經營的趨勢不僅沒有逆轉,反而有所強化。例如美國銀行在2009年就進一步加大了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和顧問諮詢等業務的開展力度,綜合經營的程度反而超過其危機前的水平。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可以通過發展與傳統業務具有不同收益與風險特性的業務,實現資產負債組合中收益與風險的平衡和優化配置。對於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開拓新興業務領域和收入來源,還可以緩衝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脫媒帶來的衝擊。

然而,綜合經營是「穩定器」,而非「保險箱」,它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層次上,從金融機構自身看,綜合經營意味著金融機構的業務要跨越多個市場,某個市場的震蕩可能會傳遞到金融機構的其他業務單元,進而影響整個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缺乏規範的綜合經營可能引發機構與消費者的利益衝突,侵害到消費者的福利水平,進而影響到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我國早期混業經營的探索,不僅沒有改善金融運行效率,反而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亂。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當時的金融機構為了擺脫信貸計劃的約束而廣泛涉足於其他金融行業甚至實業領域,不僅背離了客戶需求,而且缺乏有力的風險約束;另一方面,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監管水平不高,金融法律制度基本處於缺失狀態。有鑒於此,當前的綜合經營必須要堅持兩個原則:

第一,金融機構業務邊界拓展必須匹配其戰略發展定位,與其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力保持一致。「通向羅馬的道路不只一條」,即使在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后,究竟是實現業務的全面綜合化發展,還是部分綜合化發展,或是繼續保持對某些業務的單一專注性,依然是值得每個金融機構認真思考的問題。

金融機構應從客戶的需求出發,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業務邊界,不能一哄而上地搞綜合經營。籠統地講,大銀行較之小銀行更適合採取綜合經營,理由主要有:一是大銀行經營規模較大,業務線分佈較廣,技術研發和產品創新水平較高,更有助於發揮綜合經營的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提升經營管理效率;二是大銀行的客戶基礎雄厚,客戶分層明顯,對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需求較大,更有助於依託綜合經營密切銀行和客戶之間的聯繫,增強客戶粘性;三是大銀行一方面資產負債結構的穩定性較強,槓桿率較低,信用等級較高,更有助於消化外部衝擊,另一方面公司治理健全,風險和內控技術較為先進,可以更好地在各類業務線、產品線之間建立起防火牆,因而能夠防範綜合經營引起的風險。

第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程度和推進速度應該與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相適應。金融產品和業務之間的交叉與滲透,金融機構的跨行業經營,會加劇金融風險的複雜性,要求建立有效、審慎的金融監管機制。只有當監管水平與綜合經營所要求的風險控制能力相匹配時,才能有效防止風險積聚和蔓延。如果綜合經營的推進速度和程度超過了監管者的監管能力範圍,意味著新的金融風險無法得到有效識別和及時控制,很有可能引致巨大的系統性風險,這已經為幾次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實踐所證實。

金融監管能力的改進體現在監管制度、監管技術和監管人員專業化水平等多個方面。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從傳統分業模式下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型,以防止出現監管重疊或者監管真空。很多國家在綜合經營推進的過程中,均對原有的監管模式進行了調整。例如,英國、日本等國家將分散重疊的金融機構監管統一起來,採用「萬能監管者」模式,實行一體化監管;美國等國家則採取主監管方式,在眾多的監管者中間指定一個基本監管者,其他監管者進衙慶一街生日蛋糕行功能監管,形成牽頭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傘形監管模式。

健全綜合經營的制度供給

國際金融業的變遷歷程已經說明,綜合經營是激發金融產業增長潛能、推動實體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各類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交叉經營、股權交叉投資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監管機構和立法部門應迅速反應,為綜合經營提供相應的制度供給。

首先,監管機構應跳出「貓捉老鼠」的傳統理念,以實體經濟的發展訴求為根本出發點,引導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跨市場、跨行業的創新。

在確定試點機構時,除了要考慮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健全程度外,還應結合我國的金融產業布局。大型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以其作為理安街生日蛋糕綜合經營的試點機構,有助於對相關風險進行有效管控。中小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主體增強了我國金融市場的活力,應當鼓勵它們在特色市場中精耕細作,形成差異化的發展戰略和業務特色,如果放任其追求「小而全」,不僅會背離發展本源,迷失發展方向,還可能會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亂和金融資源的損耗。

創新是綜合經營的核心和靈魂。監管機構除了要為綜合經營的試點機構提供更大的業務和產品創新空間外,還要引導其探索組織模式的創新。由於子公司能夠有效隔離跨業風險,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較為盛行。考慮到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主導地位,銀行控股公司相對更有優勢,不僅在業務和客戶基礎、市場影響力方面具有明顯的先發優勢,而且可以形成統一的戰略定位和企業文化,更有利於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整合協同。

其次,監管機構應加快監管架構、監管政策和制度的調整,對綜合經營的風險進行有效規制。

一方面,要順應綜合經營的要求,逐步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從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的轉變。通過組織架構的更新改造、監管手段和工具的開發創新, 逐步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同類型業務的統一監管。初期,可考慮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負責劃分各監管機構的職責邊界,健全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分工合作機制,彌補監管真空。長期來看,則應建立綜合性的監管機構,負責統一制定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規劃,實施跨市場、跨產品和跨機構的監管。

另一方面,本著風險水平與管理能力、風險敞口與風險抵償相匹配的原則,有效引導綜合經營下的業務產品創新。例如,建立與西方「和而不同」的資本監管制度,既要前瞻性地識別風險和科學計量風險,使得資本要求充分覆蓋金融機構的全部風險,又不能盲目照搬槓桿率過高、金融衍生過度的發達金融市場的資本監管制度,掣肘國內金融業發展。

最後,及早出台金融業的根本大法——《金融法》,完善綜合經營的基礎設施。

隨著綜合經營的推進,各類金融機構之間、不同金融工具之間的交叉程度會越來越高。為此,應修改一些滯後於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筆者建議,逐步將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調整為統一的《金融法》,在為金融業提供完整的行為規範的同時,也可以推動綜合經營及相應的金融創新。■

作者單位:中國城市金融學會,詹向陽系秘書長;中國工商銀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責任編輯 賈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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